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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的辩护词
来源:李进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0
浏览量:1582

巩某涉嫌强奸罪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进宇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依法为被告人巩某提供辩护。

辩护人在开庭之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巩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巩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聋哑人,他的生理年龄尚未达到成年,影响了他对强奸行为的认知及判断能力,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被告人和受害人系同一单位的员工,,是同事,属于熟人作案。被告人发短信威胁受害人,但这种威胁程度较低,受害人完全可以选择事前报警,保护自己,以避免事件的发生,因此,本案与传统的非熟人作案的强奸行为有着严格的区别,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都比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巩某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巩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也没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在学校是一个好学生,在村里是个好村民,在单位是位好员工。辩护人会见他时,他本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请求合议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的机会,从轻处罚。

四, 被告人的家属拿出两万五千元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受害人表示接受,并为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谅解书中请求司法机关减轻或者免除对被告人处罚。

五, 被告人巩某的爱人也是聋哑人,他们的孩子刚满3个月,需要照顾和抚养,被告人的父亲是个精神病患者,家庭特殊又十分困难。恳请法庭在量刑时本着重在教育和挽救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使其尽早回归社会,更好的接受教育和改造,照顾家庭。

综上,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并结合本案的特殊性:聋哑人犯罪,熟人、同事之间的行为,给被告人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李进宇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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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进宇
  • 执业律所: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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