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家属委托律师上诉。
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总结出两个可辩点:1,上诉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这一重要情节一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2,上诉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特别明显的认罪和悔罪表现,一审法院没有提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持一审法院的罪名的认定,撤销一审法院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当事人及其家属都表示非常满意。